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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5 浏览次数:285
【以案释法】杜绝“按键”伤人 向网络暴力说“不”(上)
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让“口不择言”的现象更加普遍,不仅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也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一、案例回顾
2024年4月6日,东阿县赵某因与他人存在矛盾,在微信群内以语音形式对他人及其家属进行辱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赵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东阿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二、网络暴力定义及危害
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诽谤侮辱、煽动滋事、公开隐私等人身攻击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空间正常秩序的失范行为。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三、网络暴力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暴力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可能被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警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