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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绝网络暴力,从你我做起!

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264


【以案释法】拒绝网络暴力,从你我做起!

一、案例回顾

案例一:1月31日,代某、贺某因与他人存在矛盾,在短视频平台发送他人隐私信息,对他人日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经调查,代某、贺某两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东阿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两人做出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4月3日,徐某某因与他人存在矛盾纠纷,在微信群内以文字形式对他人进行辱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徐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东阿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案例三:4月27日,孙某某因与他人存在矛盾,在微信群内以语音形式对他人进行辱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孙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东阿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二、网络暴力定义及危害

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诽谤侮辱、煽动滋事、公开隐私等人身攻击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空间正常秩序的失范行为。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三、网络暴力表现形式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生权利受损。

四、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如何应对网络暴力

(一)保留证据。应当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对相关文字、图片、链接等进行保存,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二)举报投诉。首先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通过各个社交平台的举报入口进行投诉,联系网络服务平台要求屏蔽网暴内容,对网暴者进行封禁。

(三)及时报警。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的信息,要求网暴者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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