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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286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门槛被不断拉低、屡禁不止,网暴暴力行为或掩盖、夸大事实真相,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腐蚀社会基本道德标准,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案例回顾
2024年1月31日,东阿县代某、贺某因与他人存在矛盾,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他人隐私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代某、贺某两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东阿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两人做出行政罚款处罚。
二、网络暴力表现形式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生权利受损。
三、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网络暴力从重处罚情形
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二)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三)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四)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五、如何应对网络暴力
(一)保留证据。应当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对相关文字、图片、链接等进行保存,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二)举报投诉。首先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通过各个社交平台的举报入口进行投诉,联系网络服务平台要求屏蔽网暴内容,对网暴者进行封禁。
(三)及时报警。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的信息,要求网暴者进行民事赔偿。
警方提示:
拒绝网络暴力,没有旁观者,也没有局外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文明理性上网,规范自我言行,不在网上诽谤、侮辱他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